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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5月起施行【南宫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10-05 00:25:01    浏览: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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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最低支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保险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据新华社消息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订第660号国务院令,发布《存款保险条例》(以下全称《条例》),《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最低支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保险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据新华社消息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订第660号国务院令,发布《存款保险条例》(以下全称《条例》),《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存款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存款人利益的最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称投保机构)缴纳保险费构成存款保险基金,当投保机构经营经常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用于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展开及时支付,并采行必要措施确保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性的制度。

创建存款保险制度,不利于确保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更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确保金融平稳,增进我国金融体系身体健康发展。《条例》的实施,为创建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获取了具体的依据。为有效地确保存款人利益,增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备强制性,在我国境内成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该参与存款保险。

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归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施限额支付,最低支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这一限额低于世界多数国家的确保水平,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获取全额维护。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拆分计算出来的金额在最低支付限额以内的,实施全额支付;远超过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整肃财产中受偿。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低支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继续执行。

《条例》规定了存款保险的保险费缴纳主体和费率。保险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

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异费率包含,其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基金的积累水平等因素制订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继续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限于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认。为贯彻确保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具体了存款人有权拒绝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还包括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兼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的组织、实行被撤消投保机构的整肃以及人民法院法院对投保机构的倒闭申请人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该在上述情形再次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存款。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性、流动和保值电子货币的原则,仅限于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等形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采行早期缺失和风险处理措施,在充份维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较慢、有效地处理金融风险,保证银行业长时间经营和金融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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